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金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监督-
2.执法人员名录
二、执法职责、权限
依照法律、法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由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承担: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组织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检查,对卫生健康管理法律、法规开展综合执法;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等。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执法程序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金溪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来源:金溪县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