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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效预防和整治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日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出《关于规范翁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房制度
应依法申请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建筑总面积控制在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大于4.5米,其他层高不大于3.5米。
村庄建筑风貌要整体协调统一,新建住宅鼓励采用岭南民居风格、具有本县乡村民居特色风貌的建筑。
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不得影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满足防火分区等相关要求;不得在距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范围内建房。
审批条件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相关规定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3.现有住房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迁新建的。
4.人均居住面积低于35平方米的。
5.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6.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分户以户口簿为依据)。
7.已另行安排宅基地新建住房的,应无条件拆除原住房,由村集体收回原宅基地。
8.非农业户口但在农村有祖宅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但户主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采取拆旧建新的方式建设农村住房。
农村住房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
2.已有宅基地出售、出租、转赠或改为非居住用途再申请的。
3.原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房屋置换或宅基地上有违法违章建筑而未先行处理的。
4.公示期内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农村住房建设条件的。
5.在县、镇列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的区域建房的。
6.未签订《翁源县农村住房建设承诺书》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流程需申请建房的村民,由户主向户籍(以户口簿为准)所在村民小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宅基地书面申请。
2.建房书面申请。
3.填写《翁源县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表》(附件4)。
4.户口簿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范围和面积地形图(数字化测图)。
7.已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8.《翁源县农村住房建设承诺书》。
9.房屋施工图纸(含农村村民自住房建设通用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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