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凌星与翁源县自然资源局钟凌辉其他案一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粤行初20号行政裁定书,年12月27日,武江区人民法院收到钟凌星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依法确认翁源县自然资源局为钟凌辉登记翁府集建总字第号、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分处登记”的第3处第4处行政行为违法。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翁源县自然资源局为钟凌辉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出行政行为时间为年,至今已超过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对其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凌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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