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翁源婚内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支

大洋网讯夫妻双方并未离婚,但一方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因此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否支持?韶关市翁源县法院结合该院近日审结的一宗婚内财产分割案,给出了回答。

该案中,原告肖某和李某于年结婚,肖某个人名下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系肖某婚前个人财产。结婚4年后,肖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该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也于当日去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

年,因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该房产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征收工作要求,肖某经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后,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万余元补偿款悉数打入妻子李某账户。而后,肖某和妻子提出要分割该笔款项,遭到李某拒绝。肖某遂以李某独占补偿款属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翁源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自己一半补偿款。

翁源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肖某与李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据此,该房屋已转为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关于应否对该笔补偿款进行分割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只有在符合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两种情形之一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对此,肖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妻子李某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故其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通常而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离婚为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希望在婚姻关系不解除的状态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并无必然的答案,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正如上述案例,对于不符合婚内财产分割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而对因夫妻一方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情况,受损害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予以保护,以确保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保护其在自己或家人遭受重大疾病打击时,可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黄健婷、朱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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