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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年7月31日至8月14日,甘肃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兰州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年12月20日向兰州市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兰州市,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兰州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按照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加大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20名责任人(县处级干部4人,乡科级干部14人)进行问责,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人,政务处分4人,诫勉6人,通报7人,批评教育1人,组织调整或处理2人;对1个单位问责,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现将其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关于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定远污水处理厂年4月开工建设,截止督察时未全面建成的问题

按照《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兰州高新区定远镇污水处理厂“于年底建成”,根据定远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项目开工日期为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年5月12日。截止调查期间,该项目土建工程基本完成,但设备尚未安装,项目的竣工验收要到年10月进行,比计划工期推迟1年6个月。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和房产管理局(环保局)局长高坤在兰州市纪委核查阶段没有如实向组织反映定远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副局长赵志萍在推进定远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中不作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高坤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对赵志萍同志予以诫勉。

二、关于皋兰县金沙村周边区域存在采砂挖砂,毁坏植被,同时该区域内还有洗砂等违法行为存在,历史遗留采矿点修复工作成效不明显的问题

年,兰州市国土局将皋兰县九合镇金沙村非法采矿挖砂作为省市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下发督办通知,年10月,皋兰县对该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关停、拆除24家洗砂采砂点,乱采乱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年3月以来,非法乱采乱挖势头反弹抬头,村民又开始偷采偷挖。县国土局作为全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挖砂违法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认识不足,思想懈怠,行动迟缓,工作不严不实、不担当不作为,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采矿挖砂行为,贻误工作;皋兰县九合镇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对制止金沙村违法采矿挖砂行为组织安排不得力、工作统筹不到位、联系协调不主动、责任担当不积极、没有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皋兰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彭斌嘉同志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县国土局局长朱克棣、副局长杨重雄、监察大队副队长郭东昌和九合镇政府镇长颜菊东等4名同志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九合镇党委书记赵玉林和镇政府分管副镇长王朝海予以诫勉。

三、关于兰州市住建部门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城关区九州开发区罗锅沟污水泛滥、臭味难闻”信访问题整改措施不力,长效监管机制不健全,后续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年入汛以来,兰州市强降雨突发、多发,罗锅沟洪道因洪水带来大量垃圾、泥沙冲入污水管网,导致洪道内部分污水管道被冲毁、倒虹吸检查井污水外溢等问题。在罗锅沟洪道污水外溢问题整改过程中,市政工程服务中心虽然先后多次组织人员、机械对污水管道进行疏通清掏,但由于相关人员重视不够,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定处置方案,仅凭老做法常规进行处理,整治措施不得力,加上管道淤积堵塞严重,清掏疏通工作进展缓慢,未能及时有效彻底解决污水溢流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党委向局党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原市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杨林、业务分管处室市政行业管理处处长臧海峰、副处长张勇、市政工程服务中心主任王斌、党委书记胡新民等5人进行通报;对城关市政设施管护所副所长刘旭、刘晓飞予以诫勉;对城关市政设施管护所管网科负责人陶世强予以诫勉、扣除2个月绩效工资并调离岗位;免去城关设施管护所所长巨建所长职务。

四、关于兰州市城乡建设局污泥处置设施推进较慢,截止督察时未全面完成的问题

兰州市污泥处置设施自年4月开工建设以来,拆迁过程、工程施工进度缓慢,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截止调查期间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市污水处理监测中心对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中,只有现场检查记录,针对省第一环保督察组指出的问题,对建设单位督促整改措施不到位,没有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原市城乡建设局对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建设过程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该项目进展缓慢,未督促落实“三同时”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市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杨林、业务分管处室市政行业管理处处长臧海峰、兰州市污水处理监测中心主任兼党支部书记鲁耀东、市建投项目主要负责人张万鹏等4名同志进行通报。

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以上问题线索,充分反映出兰州市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还没有站在政治的高度审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思想上认识不足,行动上拖延迟缓,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落实不严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工作,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时再次对甘肃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在甘肃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以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积极努力。

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2日

白银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年8月2日至8月16日,甘肃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白银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年12月20日向白银市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白银市,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白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按照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加大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18名责任人(县处级干部10人,乡科级干部8人)进行问责,其中,给予党纪处分4人,诫勉7人。现将其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责任履职不到位

(一)平川区陶土矿区生态坏境恢复治理进展缓慢,历史非法盗采滥挖造成的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尚未启动。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作为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主要监管部门,对陶土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对历史非法盗采滥挖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的底数情况不清,对历史遗留非法开采形成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安排部署不够,负责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地质矿产股和地质矿产服务中心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工作相互推诿,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较为突出。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平川区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梁育福同志进行批评教育,对时任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局长张彦军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对时任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副局长张龙同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农牧、环保部门对畜禽屠宰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管理不到位,白银区刘家梁定点屠宰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简单沉淀后排入旁边金沟河内,形成局部黑臭水体,动物内脏、血块、粪便等废物也未得到安全无害化处置”的问题。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原白银区环保局)作为环保监管部门,要求白银区刘家梁定点屠宰场投资93万元新建SBR法污水处理设施和固废暂存间,在多次检查发现其仍未按要求建设SBR法污水处理设施后,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白环责改字〔〕27号)和监察建议书,责令白银区刘家梁定点屠宰场暂停屠宰作业并尽快完成SBR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但白银区刘家梁定点屠宰场一直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SBR法污水处理设施。对此,白银区农业农村局(原白银区农牧局)作为畜禽定点屠宰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存在环保问题整改不力、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白银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何艳君同志进行批评教育,对白银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张明生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彻底

白银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表明,年1-7月祖厉河入黄河口上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监测浓度均达不到地表水IV类评价标准。会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祖厉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力度不够,会宁县污水处理厂尚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作,祖厉河沿岸靖远县2个乡镇、会宁县9个乡镇(除会师镇外)均未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约9.9万人产生的3.8万吨/年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汇入祖厉河内,成为祖厉河水环境质量较差的主要原因。年6月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后,针对祖厉河流域存在污水直排及祖厉河水质不达标的问题,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年8月印发了《关于印发祖厉河水体达标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号),要求会宁县加快实施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将污水厂处理水平由目前的国家一级B处理工艺升级为一级A标准,争取年12月底完成升级改造,并建成污水配套管网10km,在头寨、郭城、河畔、甘沟五镇各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争取年完成,并配套建设附属设施;靖远县在大芦镇和乌兰镇分别修建1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年8月,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再次对祖厉河流域水质不达标问题进行了督察,指出会宁县、靖远县整改工作推进缓慢,整改不力,要求加快整改进度。年11月,白银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白银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回头看”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整改落实方案》(白办字〔〕85号),进一步明确要求,会宁县要确保在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污水处理厂改造工作,会宁县和靖远县要加快推进祖厉河沿岸重点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建设,力争早日开工。截至年3月下旬环保问题问责工作组现场检查时,会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仍未竣工,会宁县祖厉河沿岸涉及污水直排的郭城、河畔、头寨、甘沟、太平店五镇的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并未实施;靖远县大芦镇污水处理设施只完成了前期设计、工程预算和选址,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对此,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靖远分局,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同程度存在工作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会宁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苏文君,靖远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张克荣、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县长郝尊钢进行批评教育;对时任会宁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县长张维峰、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局长王玺、时任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局长师学智、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瑜山进行诫勉谈话;对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继、时任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胡云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一)白银西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厂仍未建成,配套中水再生利用工程尚未开工建设。年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馈了银西生态产业园排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针对反馈问题,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印发白银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36号),中共白银区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白银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区委办发〔〕56号),两个方案都要求银西产业园要力争在年底前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在线监测设施。银西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于年3月开工建设,年11月20日全部完工,比方案规定时间推迟了近1年时间。年12月,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委会邀请省内环保专家对园区配套中水再生利用工程项目的建设必要性进行了咨询,专家建议不建或缓建。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委会以此为由,在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和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项目搁置。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白银区政府分管白银西区经济开发区的副区长赵连煦同志进行批评教育,对时任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委会专职副主任王跃兵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刘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仅完成土建工程,设备尚未安装到位,园区供暖设施尚未开建。按照刘川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刘川工业园区分为6个供热分区设置独立热源和管网系统进行分期建设。年冬季采暖前,刘川工业园区完成了生活片区天然气集中供热,但此后刘川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以目前园区入驻企业数量较少、大多企业其生产工艺均可满足供暖需求、建设6个集中供热站和配套管网需要大量资金等因素为由,截至年3月环保督察问题问责工作组核查时仍未全面开工建设园区供暖设施项目。年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时明确指出刘川工业园区供暖设施尚未开建的问题,但靖远县和刘川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所有整改方案中均未提及此问题。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时任靖远县委常委、刘川工业集中区党工委书记王建全同志进行批评教育,对刘川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周栋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要以环保问责通报为契机,举一反三,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生态环保领域履职不力、作风不实、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肃查处问责,持续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2日

张掖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年7月29日至8月12日,甘肃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年12月21日,向我市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我市,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按照省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加大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28名责任人(县处级干部13人、乡科级干部15人)进行问责,其中,给予诫勉谈话10人,告诫约谈8人,告诫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7人,提醒约谈1人。现将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储煤场未封闭管理,堆煤场简单覆盖,厂区随意堆放杂物,未安装建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淋以及车辆出入冲洗设施”的问题

经查,张掖市5个县区煤炭集中交易市场(肃南县除外)均存在进出口未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喷淋设施及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甘州区、山丹县未通过市级联合验收;74个二级配送网点存在购进和销售台账管理不规范,个别网点散煤堆积、私自进煤、煤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市纪委监委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临泽县政府副县长李永基,高台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向钧,民乐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陈克舜,肃南县政府副县长丑生荣,甘州区政府副区长高银林,山丹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周祖国进行告诫约谈;对问题整改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市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建军进行告诫约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市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董键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责成县区纪委监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甘州区工信局原局长化乐、甘州区工信局原副局长李进明、甘州区煤炭局局长杜金明,临泽县工信和商务局局长曾松寿、临泽县工信和商务局副局长王志强,高台县工信局副局长郑学斌,山丹县工信局局长王兴凌、山丹县工信局副局长李海军,肃南县工信局局长张喻、肃南县工信局副局长王之忠进行诫勉谈话,对民乐县工信局局长张晓林进行提醒约谈。

二、关于“个别乡镇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和管理水平不高,造成的环境投诉问题较多,省级环保督查期间接到信访案件占总信访案件的20.43%”的问题

省第三环保督察组进驻张掖市开展督察期间,收到涉及我市4个县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环保污染信访问题28件(甘州区20件、民乐县4件、临泽县2件、高台县2件)。截止年8月,28件信访问题已全部办结(其中2件问题反映失实)。其中,25件信访反映问题已按照原定整改方案采取整体搬迁、完善粪污处理设施、要求日产日清并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等措施整治完毕。

涉及甘州区梁家墩镇五号小区南侧养猪场气味污染问题,市纪委监委向甘州区政府下发《监察建议书》,要求甘州区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督查检查,提高管理水平。责成甘州区纪委监委对整改工作不彻底负有领导责任的甘州区梁家墩镇党委书记吴东德、梁家墩镇政府镇长代俊周进行了告诫约谈。

三、关于“全市五个园区中民乐、高台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未完成比对验收;临泽、山丹委托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但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仍未完成;张掖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目前在建”以及“国家要求年完成园区集中供热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张掖经济开发区供气管网建设已完成,其余园区均未开展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部分园区要求企业天然气和电锅炉自行供热;无害化处置设施均未建设,推进比较缓慢”的问题

经查,省第三环保督察组督察时,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未按照时限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存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缓慢的问题。民乐、高台工业园区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存在未按照环保要求完成比对验收的问题;临泽工业园区和山丹城北工业园区依托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但存在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未完成的问题。临泽、高台、山丹、民乐、肃南5县工业园区均未开展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同时,各工业园区及肃南县皂矾沟矿产品集中加工区,均存在危险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进展缓慢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市纪委监委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甘州区政府副区长高银林,临泽县政府副县长李永基,高台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向钧,山丹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周祖国,民乐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陈克舜,肃南县政府副县长丑生荣进行告诫约谈;责令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高银林、陈贤、许多琇,临泽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杜建勇,高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孟学锋,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原主任李永基,山丹县城北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邹刚,肃南县祁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鲁国栋,肃南县皂矾沟矿产品集中加工区管委会主任韩延飞等9名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下一步,张掖市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失职失责、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坚持劲头不松、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整治巩固提升工作,全面改善全域生态环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改善带来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2日

定西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年7月27日至8月10日,甘肃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年12月21日向我市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查发现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我市,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定西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按照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加大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求力度。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23名责任人(县处级干部7人,乡科级干部13人,其他人员3人)进行问责,其中,给予党纪处分5人,诫勉谈话4人,通报批评7人,批评教育作出检查7人;对6个单位进行问责,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现将其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市县水务部门对设置永久性无障碍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

年7月27日至8月10日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定西市环境保护开展督察后,反馈我市水务部门在安排部署全市水电站保障生态流量下泄工作中,存在降低整治标准,未对设置永久性无障碍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工作进行同步安排,各水电站永久性无障碍生态流量设施设置情况统计资料与事实严重不符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市水务局作为主管部门,对设置永久性无障碍生态流量下泄设施整改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检查督导跟进不及时,督导措施不力,导致省级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不能及时整改到位。对此问题,时任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姚尚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督察组提供统计数据错误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岷县水务局对辖区内部分水电站设置永久性无障碍生态流量下泄设施整改工作不重视、不负责,特别是在市委、市政府下发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后,仍未能及时进行整改,周旭东同志作为分管副县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洪宽科同志作为岷县水务局局长、严勇同志作为分管副局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在牵头制定整改方案时,工作不实不细,对水电站设置永久性无障碍生态流量下泄设施整改工作未做安排部署,王文青同志作为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局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姚尚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旭东诫勉谈话;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岷县水务局局长洪宽科和分管副局长严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局长王文青诫勉谈话。对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侯艳龙和水政水资源科事业干部任恒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责令市水务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责令岷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向岷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

二、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整改不力

年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进行环境保护督察后,反馈了我省1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措施,47个水源保护区存在道路穿越问题,环境隐患较大。定西市委市政府对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于年6月29日下发了《定西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我市各县区对上述问题按照“一源一策,分级防治”的原则在年底前整改落实到位。但由于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环保责任意识不强,致使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整改落实到位。经调查核实,市交通部门和相关县区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不到位,对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反馈问题未能及时整改到位。定西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沈世科、时任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许顺武、时任渭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魏长缨、时任通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定顺,存在对上级环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督导跟进不及时、措施不力的问题。许顺武、魏长缨、刘定顺、沈世科4人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漳县水务局局长何效坤、通渭县交运局局长陈耀辉,工作不负责任,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对上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到位,何效坤同志和陈耀辉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对整改问题安排部署不到位,督导跟进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定西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沈世科、时任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许顺武、时任渭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魏长缨、时任通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定顺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时任通渭县交运局局长陈耀辉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漳县水务局向漳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

三、漳县水务局对寺崖头砂石料违法取水问题监管不力,对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生态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位

年7月27日至8月10日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定西市环境保护开展督察后,反馈漳县国土局在寺崖头砂石料厂未办理取水许可、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向其核发采矿许可证明,并且向省环保督察组提供错误说明的问题;漳县三源水电有限公司虽已关停,但设置在保护区缓冲区的取水口相关设施仍未拆除,省级环保督察时无整改措施;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13公里国道线与核心区重叠,坡陡弯多事故易发,对水生生物保护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漳县寺崖头砂石料厂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违法取水,漳县水务局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何效坤作为漳县水务局局长、汪涛作为漳县水务局时任分管副局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张瓛作为时任漳县水务局抗旱服务队队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原漳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杨红,工作不实不细,向省环保督察组提供错误说明,应负直接责任。漳县水务局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对上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的情况下,仍未对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何效坤作为漳县水务局局长,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缺失的问题,对此何效坤同志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对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砂企业违法取水等工作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漳县水务局局长何效坤,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漳县水务局分管副局长汪涛给予诫勉谈话;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漳县水务局抗旱服务队队长张瓛给予通报批评,对原漳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杨红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漳县水务局向漳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市监委向漳县人民政府发出监察建议,责令漳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保护区功能区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临洮县相关监管部门对7家采砂企业违法行为监管不力

年7月27日至8月10日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定西市环境保护开展督察后,反馈临洮县红旗乡出卜拉沟7家采石厂,未按照矿山地址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生态破坏严重,长期以来临洮县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缺失,直至年7月才对矿区内有关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临洮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对7家采石企业未按规定分级开采,弃渣排土随意堆弃等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导致采矿区域生态恢复治理不到位,矿区生态破坏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祁志刚作为时任临洮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赵铭作为临洮县自然资源局矿产站站长,杨璞作为定西市生态环保局临洮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潘效堂作为临洮县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原站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孙涛作为定西市生态环保局临洮分局原局长,贾生荣作为临洮县水务局局长,对采砂企业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临洮县自然资源局矿产站工作人员陈煜,在核发该矿区内3家企业采矿许可证时审核把关不严,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对时任临洮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祁志刚进行诫勉谈话;对定西市生态环保局临洮分局原局长孙涛、临洮县水务局局长贾生荣给予通报批评;对临洮县自然资源局矿产站站长赵铭、定西市生态环保局临洮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杨璞、临洮县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原站长潘效堂、临洮县自然资源局矿产站工作人员陈煜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临洮县自然资源局向临洮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下一步,我市将组织全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继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认真学习领会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调研时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对生态环境方面存在问题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严肃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加大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求力度。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宜人、宜商、宜居”的幸福美丽和谐新定西,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新需求。

中共定西市委定西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2日

临夏州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年8月7日至8月21日,甘肃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临夏州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年12月29日向临夏州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临夏州,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临夏州委、州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按照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加大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8名责任人(县处级干部4人,乡科级干部4人)进行问责,其中,政务处分2人,诫勉3人,通报1人,组织调整或处理2人;对3个单位问责,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现将其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积石山县政府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问题

《临夏州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年6月印发)要求年10月底前完成20蒸吨以上锅炉提标改造任务,截止年8月督察时,积石山县城中西区集中供热站1台40蒸吨燃煤锅炉仍未启动提标改造工作。经查,县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虽多次予以督促协调,但未严格按要求予以处置,县环保局在监管过程中,未及时对该企业依法作出处罚,对县住建局缺乏及时有力的督促协调。省级督察后,积石山县积极督促该企业至年3月底完成整改。对以上问题,州纪委监委于年12月1日对时任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予以诫勉,对时任县住建局和时任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两位同志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二、各县市政府、州商务局、州发改委、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对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销售整改不力的问题

《临夏州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要求年9月底前建设完成煤炭交易市场,截止年8月督察时,积石山县煤炭交易市场尚未建成,广河县煤炭交易市场建设不完善,东乡县煤炭交易市场虽建成但未投运,临夏州年第一季度共抽检煤质45批次,有7批次不合格,相关部门未对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经查,一是《临夏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要求由州发改委、州工信委牵头实施商品煤煤质管控工作,但州工信委在煤质管控工作中动作迟缓、推进不力,致使各县市在煤质管控工作中牵头部门职责不清晰、不明确,造成煤质管控举措不力,仍存在劣质煤销售情况。二是积石山县煤炭交易市场在实施过程中,因建设用地和项目资金未按时协调落实和保障,造成本应于年9月底建成的煤炭集中交易市场至年底才投运完成整改。三是广河县起初计划在原有煤炭交易市场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后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另择址高标准规划建设,因建设用地无法落实,造成本应于年9月底建设完善的煤炭集中交易市场至年9月9日建成投运完成整改。四是东乡县因建设用地和项目资金未按时协调落实和保障,致使东乡县煤炭交易市场建设直到年3月才正式启动,年7月23日建成、9月27日才正式投运。五是临夏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年第一季度临夏州煤炭监督抽查煤质检验情况分析报告》显示该轮抽检共45批次,其中不合格7批次,不合格煤质所有者均为煤炭使用单位。据此,州质监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将以上抽检结果移交州环保局处理,州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4月24日分别转交康乐、积石山、广河县查处。在处理中,康乐县、积石山县环保局考虑到煤炭使用单位均为县城主要供热单位且及时督促整改,未予处罚;广河县环保局对使用单位广河县东区热力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已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对以上问题,经州委常委会于年12月1日研究,决定对时任州工信委主任、现任州工信局主要负责人职务进行了调整,对时任州工信委分管副主任、现任州工信局分管副局长予以免职;康乐县纪委监委于年12月2日对时任康乐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积石山县纪委监委于年12月2日对时任积石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与第一个问题合并给予政务警告;年12月2日,积石山、广河、东乡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了书面检查。

三、东乡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问题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截止年8月督察时,东乡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仍未建成。经查,东乡县达板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于年3月由州发改委批复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年2月22日东乡县成立达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分管副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由时任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程日常建设工作。至年9月项目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部分前期手续,年3月14日开始施工建设,至年8月省级督察时完成了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年12月份完成项目验收建成投运。对以上问题,州纪委监委于年12月1日对时任东乡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东乡县纪委监委于年12月2日对时任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不够深入,对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力度不够大,落实不彻底。为认真汲取教训,深刻反思总结,举一反三,州政府分管领导对八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进行了提醒约谈。下一步,临夏们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学深悟透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夯基础、强弱项、补短板,推动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

中共临夏州委临夏州人民政府

年12月12日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

编辑:陈世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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