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先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西省某县自然资源局
案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赵先生房屋位于山西省某村,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建设**至**高速公路(通告)》,赵先生合法拥有的两处房屋均在此征收范围,年因与政府就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撤销了赵先生年和依法获取由某县政府颁发的占用土地通知书行政许可,以剥夺赵先生案涉房屋合法权属证明,达到对赵先生不补偿或少补偿的目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滥用职权案件,遂聘请了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
中师律师事务所介入本案后,以王静主任为办案律师团队担任此案委托,并迅速作出案件指导策略,协助当事人处理其合法拥有房屋被撤销行政许可维权事宜。凭借多年来在征地拆迁领域丰富的实战经验,分析案件切入点,收集证据,针对撤销占地行政许可问题,向其所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听证被驳回后,遂向其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对此王静拆迁律师团队积极进行上诉以维护赵先生的合法权益。
此案,以案件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明确提出有关自然资源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诉撤销许可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有关自然资源局撤销赵先生行政许可决定书,两处案涉房屋权属证明合法有效,维护了赵先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