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无证生产的法律适用市场监管半月沙

案情简介年2月,接群众举报,称广东省翁源县某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糖业公司)路口右侧厂房内有人非法生产复合肥料。韶关市局和翁源县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存放有生产复合肥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及成品一批,在成品肥料包装上只标注了“某糖业有限公司、甘蔗专用肥、此肥不对外销售,仅供本公司种蔗农户使用”等字样,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厂址等内容。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复合肥加工点立案调查。经查明,涉案的厂房为翁源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在用厂房,产权属于糖业公司,某农业发展公司为糖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独立核算,公司的生产场地、资产以及人员均由糖业公司统一调配。该公司于年2月6日获得了复合肥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该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场所并未涵盖此次执法检查的生产场所,该生产场所与获证地址相距米。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甘蔗专用肥”是糖业公司定制的产品。糖业公司为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模式为公司加农户,糖业公司与蔗农签订《扶持投资糖蔗种植及收购协议》,先行贴息向协议农户投放“茂源甘蔗专用肥”,在收购甘蔗结算时抵减肥料费用。糖业公司根据统计协议蔗农对肥料的需求数量,向农业发展公司下达甘蔗专用肥的生产计划,要求农业发展公司按糖业公司与华南农业大学肥料研究所共同研制的甘蔗测土配方肥的配方进行生产。农业发展公司根据总公司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甘蔗专用肥,生产的成品由该公司按照协议农户订购的数量进行配送,不对外进行销售。因原获证厂房需要升级改造,恰逢甘蔗春耕到来,糖业公司的协议农户需要大量用肥,为满足协议蔗农种蔗时的用肥需求,该公司于年11月临时变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车间组织生产。经检验,该公司生产的甘蔗专用肥“氮、磷、钾”的有效含量符合配方要求,在生产许可证未覆盖的生产场地一共生产了.25吨的“甘蔗专用肥”,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经销售了.2吨,成品仓库内剩余.05吨。每吨生产成本为.5元,销售价格为每吨元,每吨利润为.5元,故该公司销售甘蔗专用肥产生的违法所得为.3元。评析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获得的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场所并未覆盖厂房,该生产场地应视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在该场所组织生产“甘蔗专用肥”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属于无证生产行为,应按无证生产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的生产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无证生产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该公司已经取得了复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具备了生产复肥产品的生产资格,并非其他无任何资质的生产加工点。虽产品标识上未标注厂名厂址,但标注了“糖业公司”“甘蔗专用肥”等字样,且涉案的“甘蔗专用肥”是糖业公司的定制专用肥。销售的人群是特定的,只限于公司的协议农户。在出现肥料产品质量纠纷的时候,农户仍能找到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糖业公司”,而糖业公司是该公司的总公司。因此,无论是糖业公司还是该公司,并未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其次,涉案的复合肥产品是按糖业公司与华南农业大学肥料研究所根据当地土质情况共同研制的甘蔗测土配方肥的配方实施生产,产品经检验也符合配方要求。涉案的肥料是给糖业公司的协议农户所用,不对外销售。如果涉案的肥料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蔗农的甘蔗产量下降或者失收,那么糖业公司当年的原料糖蔗收购量也将大大降低,间接损害了总公司糖业的生产量和经济效益。最后,糖业公司与蔗农签订《扶持投资糖蔗种植及收购协议》,是先行贴息向协议农户投放“茂源甘蔗专用肥”,在收购甘蔗时方抵减肥料费用。而且肥料的售价相对市面较低一些,糖业公司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扶持农户开展糖蔗种植。因此,从主观上和客观上,该公司并没有无证生产的恶意。由于该公司原获证的厂区升级改造,恰逢春耕到来,糖业公司的协议农户需要大量用肥,为满足协议蔗农种蔗需求,该公司于年11月临时变更至生产许可证未覆盖的涉案生产车间组织生产,擅自更换生产场地组织生产的行为应属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发生改变,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6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的规定。应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处理。本案中,我们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年5月29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第47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甘蔗专用肥;2.没收违法生产的甘蔗专用肥.05吨;3.责令限期一个月内到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申请对新生产场所的重新审查和检验;4.责令一个月内改正甘蔗专用肥产品标识未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及标志等问题。启示本案是韶关市局在办理生产许可证相关案件中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涉案企业是已经获得复合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与传统的无证生产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别。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主要是企业管理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学习不够,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不清楚不了解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查和检验这一规定,从而造成企业改变生产场地后未及时申请重新审查和检验。涉案的产品经检验符合配方要求,未造成蔗农失收的情况,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因此,对该公司从轻处理,但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该公司生产的甘蔗专用肥产品的包装标识未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及标志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3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7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一个月改正。作者系广东省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年第1期)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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