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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是否能查处违法占地?
一、案情简介:
魏某是淮北市某村村民。年2月25日,魏某向自然规划相山分局提交了《违法征收占用土地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对征收及使用承包地及周边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年3月11日,自然规划局分局作出回复,载明:“你们所反映的情况主要因淮北市重点工程人民西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所产生争议纠纷问题,该项目拆迁补偿问题,由当地政府及拆迁部门组织实施……”。魏某收到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回复》。
二、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回复》的内容仅告知了魏某征地拆迁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维权的途径等内容,该《回复》对魏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魏某的请求不符合受理行政案件的条件,不具有可诉性。
三、一审法院判决:
裁定驳回魏某的起诉。
四、二审法院认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规划某分局为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管理工作,承担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具有独立查处违法用地的职权,不是查处违法用地的适格主体。
五、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