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

                            

博州政办发〔〕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新政办发〔〕号)和《自治区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新自然办发〔〕3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区党委“1+3”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自治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㈡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2.坚持物权法定。要依法依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3.坚持统筹兼顾。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4.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㈢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从年起,分阶段推进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自治州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完成州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做好与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的衔接。到年底,基本完成自治州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流、湖泊、森林、草原、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及以后,继续补充完善。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治州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之间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㈠主要任务。

1.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直接行使所有权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河大湖和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和重点国有林区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配合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2.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①自治州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或指定办理,会同自治州林草局和自然保护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依据自治州林草局提供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及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②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治州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③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3.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①自治州本级直接管理的河流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或指定办理,会同自治州水利局、流域管理部门、水流流经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协商解决具体问题。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②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治州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行政区域的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③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④湖泊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确权登记。

4.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①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湿地、草原开展权属争议调处,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根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②自治州自然资源局会同自治州林草局指导各县市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③跨行政区域的湿地、草地确权登记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①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州级管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库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②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由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治州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①自治州本级直接管理的森林自然资源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会同自治州林草局,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②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依据《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③自治州自然资局、林草局负责指导各县市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④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确权登记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7.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治州和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一使用国家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将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进行实时关联,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

州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开展非涉密信息数据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㈡职责分工。

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1.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全州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根据自治州水利局、林草局提供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组织开展自治州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河流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

2.自治州财政局:负责将自治州本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指导各县市落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经费安全合理使用,做好资金绩效目标跟踪问效工作。

3.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有关政策性文件,配合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和林草局做好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成果核实、登记内容审核等工作。

4.自治州水利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水流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5.自治州林草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与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审批资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6.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保障工作经费。开展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按照自治州实施方案,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治州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可先行组织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等登薄前的相关工作,待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出台后,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薄。

关于兵团第五师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兵团统一负责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兵团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与地方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交叉重叠时,要积极与自治州及相关县市协商确定解决办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施步骤

㈠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对确权登记的自然保护区、河流、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草原等自然资源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

㈡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县市及相关单位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及项目实施方案等统一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㈢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统筹自然保护区、河流、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草原等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内业判读解译→外业调查核实→内业整理完善”的工作思路和作业方法,全面查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自然状况及公共管制内容和用途管制要求等,为自然资源审核登簿提供基础成果。

㈣做好审核登簿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内容进行审核,会同自然资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登记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

㈤加强成果总结提升。全面总结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所有项目技术档案、工作报告、调查基础成果、登簿成果的整理、归档,汇入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为下一步提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夯实基础。

四、时间安排

从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州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㈠年。

1.制定《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印发实施。

2.根据工作安排,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州域范围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和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培训、调研、工作经费预算等准备工作,做好与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衔接,完成自治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按照实施方案,自治州自然资源局会同自治州林草局对自治州直接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分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4.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

5.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级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报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印发实施,并根据本级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分批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㈡年至年底。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会同自治州林草局、水利局对自治州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河流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分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批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㈢年后。

在基本完成自治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对自治州全部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县两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㈡明确工作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㈢健全调处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州县两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

㈣落实资金保障。自治州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要纳入自治州财政预算。各县市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将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监管,保证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㈤做好宣传培训。州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赴国家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学习。按照集中培训和专题研讨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理论和实务培训。积极探索水流和矿产等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推进技术创新,打造高素质确权登记专业队伍。

附件:1.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2.自治州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表

3.自治州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说明

附件1

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巴德玛拉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曾健自治州党委常委、副州长

李新光自治州副州长

成员:艾山江阿不都克里木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自贤自治州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库沙英阿斯拜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新利自治州林草局党组书记、局长

马克斯加甫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苏布塔自治州水利局局长

阿西克特博乐市党委副书记、市长

阿里木江肉孜阿拉山口市党委副书记、市长、口岸管委会主任

黄希别克努尔旦精河县党委副书记、县长

吴炼温泉县党委副书记、县长

刘庆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艾山江阿不都克里木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库沙英阿斯拜克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1名业务骨干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附件2

自治州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表

附件3

自治州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说明

一、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

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和《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治州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为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森林。

二、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

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结合各类自然资源管理权限,州本级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地、湿地、河流、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五种自然资源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其他自然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别由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确权登记。

三、确定原则

㈠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计划的确定。按照自然保护地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和先易后难原则,选择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在开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㈡河流确权登记工作计划的确定。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结合河流管理权限、河流长度、流域面积、流经县市等,选择自治州直接管理的河流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在开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㈢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部署实施。

㈣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根据确定的自然保护地和河流名单,按照年度数量均衡、涉及地区面广、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了年、年、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中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计划,可根据国家正式发布的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自治州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原标题:《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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